该现象被视为校园
暴力。根据概念界定: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的校园场所内外,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事件,这些事件是由教师、同龄人或者校外人员出于某种主观意志,通过言语、器具等手段,对教师及学生的身心健康、个人尊严等方面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具体而言,校园暴力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首先,为言语暴力,即学生们通过使用恶意或
侮辱性的言论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由此导致诸多心理问题的产生与加剧;
其次,是身体暴力,即某些学生凭借自身的体型或力量优势去欺压同龄人;
最后,则为心理暴力,即部分学生通过持续言语攻击等手段来向其他同学施加过度的心理压力,致使对方出现较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三人
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