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父母为其子女生购置房产并落户在其子女姓名之下时,需要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解释:
首先,如果父母决定为子女购置房产并将
产权登记在
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可以被看作是父母仅向其子女单独
赠予的情形,这处不动产也因此应当被鉴定为属于该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的
个人财产。
其次,若在上述条件下,母亲或父亲以个人名义为此类房屋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除非存在确凿的
证据可以证实此房屋是仅针对出资父母的亲生子女及其婚姻伴侣的单方面赠予行为,否则通常情况下会被理解为此种
房屋赠与活动是对于夫妻两人的赠予。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中,某一方的父母为他们的子女出资购
买房产,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但是这种房产仍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