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双方
当事人在提交
起诉材料之时并无需详细告知诉求何为以及事实依据为何,此部分内容自应由
立案法官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确认与明确。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少数一方当事人在提
起诉讼时可能会因表述不够清晰、规范或者存在疏漏之处,进而导致法院在确定案由时发生失误。然请注意,即便法院所认定的案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并非判定
驳回上诉请求的正当理由。若被告方对此持有异议,有权随时向法院提出更加准确的更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
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
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