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番观点具有合理性。虽然大多数群众对
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这一现象持有异议,甚至对其中部分律师的行为表示出强烈谴责和不满,指责其贪婪成性、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良知。
然而,事实并不如大众所想象那样简单,为
犯罪分子辩护的律师并无法与罪犯画上等号。他们在公众的普遍质疑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之下,仍然坚定地站出来,为那些被指控有罪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其动机往往是源于对民主价值观念的认同和坚守,他们深信每个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司法机会,这对于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帮助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
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