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
农民工薪资涉及到
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以各种手段躲避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完全的经济实力却故意拒绝支付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报酬,其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相关政府部门已经下发了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后,依然不予履行和支付,这就符合本罪的定义,将会受到
法定刑期范围内的相应
刑事处罚,包括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处以
罚金;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对
社会危害性极大,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挑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