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违约金"一词具有明确的含义和规范,它通常定义为合同一方未能严格遵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因而理应向合同对面的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款项。其产生的基础条件是合同中对此项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例如,
逾期付款违约金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违约金,其中,双方协商同意当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其
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付款义务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我们还需要提及的是,
欠款利息的概念,这是指在一个金融交易中,如果其中一方负有向另一方支付特
定金额的义务,反而没有实际执行,那么另一方将可以要求对方除了支付本金之外,还应当就欠款余额在一段时间内所产生的利息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