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缔结公司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伙协议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即使诸位并无正式签订合伙协议,但只要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合作行为,便可视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
然而,当这种合伙关系宣告结束时,对于涉及合伙财产的处置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条款行事,如若签署了书面协议,便依据书面协议执行;反之,若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且各方未能就如何处置合伙财产达成共识,并且各
合伙人的投资金额亦有所差别,那么,依照法律原则,可以优先尊重投资金额较高的合伙人的意见进行处理。当然,这其中并不能忽视了维护其他合伙人权益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
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