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讲,企业并没有单独强制性地安排其雇员
加班的权限,对员工进行工作安排时需经得工会以及员工的共同认可。若未能获得相关方面的许可,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员工进行工作超时。
然而,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员工将无法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
首先,当面临诸如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可能威胁到
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情形时,为了应对紧迫问题所需采取的措施,
其次,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且这一问题可能对生产流程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确保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尽快落实维修作业。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
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