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劳动
雇佣关系时,深入研究并详尽列举了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记录,这不仅是主要而明确的依据,更是精准判断双方实际
劳动关系的确凿
证据;
此外,我们也应关注其它的辅助证据,如:关于
工资支付的原始凭据或者记录;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录用信息;关于出勤的详细记载;各类具有识别性质的证件,比如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以及其它那些来自于
同工的有力真实证词等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