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庭在开庭结束后出具裁决书的相关情况描述如下:
首先,若在劳动仲裁
庭审程序完成后,调解努力未能取得预期结果时,则应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制作裁决书而非
判决书。通常而言,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出庭完毕之后的45个工作日之内便可获得裁决文件;
其次,根据我国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组织对案件的处理时限设定为45个自然日。如遇案件复杂,且经劳动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此期限可适度延长至最多15个自然日;
最后,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未能按期对申投诉案件作出裁决决定的话,
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就这些
劳动争议事项前往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