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中,签约一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尽管签约通常需要双方亲自参加并
签署合同文件,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签署合同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当面进行,而是可以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是其他非传统的形式来达成契约关系。
具体而言,所谓“书面形式”主要是指通过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以有形物质呈现出合同内容的媒介形式完成合同的签署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先就合同的各项详细条款达成共识,然后再采用如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非面对面的形式进行合同签署,从而避免了双方见面协商和签约的不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