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所谓的"
帮信罪",实际上应该称之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了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构成这一类罪行,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一方面,要评估这种行为是否具备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则要审查
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是否清楚地认识到这属于
网络犯罪行为,并且出于故意故意为之。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恶性,那么就需要考虑他们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了。根据
法规,犯有这类罪者,最高可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被额外判处或单
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
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