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资源归国家与集体所共有,个人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仅仅得以享有
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乡村内的荒地并非由开垦之人即得归属,然而在特定情节下,若相关人员按照既定流程进行,仍有审议并确认其使用权的可能性。在农村地区,众多遗忘的土地实际上都属于农村
集体土地范畴,即便这些土地保持原状或闲置状态,潜在的规划应用价值亦不可忽视,因此,无法仅因某人开垦并进行种植,便赋予其确认所有权及发放证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
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