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因其中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引发了交通事故,则该当事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面责任。
2. 如果交通事故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根据各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特征,分别应承担事故中的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3. 若各方当事人均未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这属实为纯属的
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