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双方的设立路径,存在显著差异。
相邻关系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法定权益;反之,地役权主要依赖于各方
当事人通过签署契约而得以确立。
2. 若其中任一方权益遭受伤害,他们所能求助的救济方式也各不相同。针对相邻关系受损的情形,通常我们会发起涉及所有权行使阻碍的
诉讼;
然而,地役权遭遇破坏之后,受害者有权直接启动地役权受损失的
赔偿请求诉讼。
3. 针对所能够带给使用者的利益层面,两者也有明显区别。此处所提及的
相邻权,特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在处理相关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益。详细而言,在同处于互挨互靠状态之下的房地产的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不论是哪一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
使用权,均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相邻权。实际上,以上这种相邻权形象地展现了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以及延伸。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