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范,若
法人机构被注销
经营许可证、勒令停业整顿、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未经事先商议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应断定
劳动关系已然结束,而
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依据员工个人上年度前十二个个月的平均薪资水平进行支付,每满一年则需补偿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酬;对不足六个月的期限,则依实际工作月份数折半予以计算。反之,如果法人机构尚未被
吊销经营许可证、勒令停业整顿、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并未提前协商解散的话,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就必须以该员工个人进入企业(或公司)的时间为准,依照同样原则,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期限,亦同样按实际工作月份数折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