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周单休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能够获得N+1的
赔偿问题,请允许我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就决定与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提前告知员工,那么用人单位才需要为其支付N+1的赔偿费用。
其中,“N”代表的是
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而“+1”则源自于“
代通知金”,这部分薪酬应以该员工上个月的实际
工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