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以获取
受害人的谅解为目的所需支付的
赔偿金额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权威机构进行调解来确定数额。在此过程中,应
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因
误工作业导致的收入损失、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交通工具的使用费用、住宿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膳食补贴、必要的营养支持等相关费用。所谓“
刑事谅解书”,一般特指在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和
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之间,对于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达成共识并通过
被害人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该谅解书往往会在提出
刑事控告并在法庭进行
证据质证的阶段完成,它在
刑法中具有适用于酌情减轻
犯罪人罪责,减轻甚至豁免
处罚的
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如果犯罪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他们在法律裁决方面可能会获得较小的惩罚或者完全得以豁免。谅解书在这一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犯罪分子在
量刑过程中争取到减轻责任的机会。
此外,刑事谅解书作为法律中的酌定情节,也是社会效果的体现。鉴于对方已经作出谅解的情况下,法官将不会有任何心理障碍,从而为犯罪分子制定更加轻微的判决(在法律规定的
减刑幅度内)提供了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