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十条之规定,为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个人或其它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持续进行中的
违法侵犯,而对其加以制止并对此类行为导致的加害方所受到的损害实施
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若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实际需要,且给相对方带来了重大损失,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相关
处罚可通过减轻或豁免予以管理。对于那些正在实施
行凶、谋杀、
抢劫、强制性侵犯、
绑架等极端危害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行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防护措施,不幸致使侵害者伤亡的事件,并不视为
防卫不当,故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