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若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对
离婚决定产生了后悔之意,均
可撤销离婚申请。当前,国内已经通过立法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为
当事人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来慎重考虑并决策是否要结束婚姻关系。若是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需首先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书;随后,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将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
期限届满之后,申请人并未行使撤销手续,则可遵从程序规定,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
离婚登记,领取
离婚证书。
然而,在此期限内,如有任意一方改变初衷,均有权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