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对于
撤诉后
证据材料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规范性要求,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支撑。当
起诉方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时,尽管原告作为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撤回该
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先提交至法院的各类资料亦能自动原样返还给
当事人。相反地,所有这些文件都将由法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参考之用。因此,撤诉与否并不会对证据文件的退回产生任何直接关联或者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申请人若有意追求后续的法律行动或者准备重启此项
诉讼程序,那么他/她仍然可以选择再行发起新的诉讼。在此情况下,重新获取以及重新准备原本的
立案资料即可满足新一轮的法律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