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若未成年子女却有房屋资产之权益,则其房产亦可依法进行买卖业务。在实施此类交易时,相关
责任主体即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需代其签署所有关于房屋买卖方面的协议文件,同时还需积极履行
监护职责并对
房屋产权中所占有的部分进行公正证明,此外还应出具一份书面声明书,证明此次房屋交易目的是完全为了
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而进行。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
被监护人的
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
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
民法院
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
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