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事先
递交辞职申请以完成三十日之离职预通知期,尽管如若劳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商定,用人单位理当无需扣除
劳动者的薪酬福利,而是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结算。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未能提前履行
告知义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产生额外的
经济损失,劳动者可能需担负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对此方面存在疑义,可前赴用人单位
注册地址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公平公正的仲裁审判,而
举证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
申请仲裁、提
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
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