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二人以自己未成年子女之名进行储蓄活动,从而引发的这部分资金是否应被视作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的问题,答案必须依据特定情境而有所变通与调整,具体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例如,若父母双发愿意将此笔财富
赠予自己的孩童,那么这些储蓄便会因此归属到孩子手中,并因此不再构成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
然而,倘若如此行事仅仅出于将储蓄置于孩童名下的意图,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储蓄仍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