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在领取
结婚证书之后,若其中一方支付首付款项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在未来的过程中采用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
偿还贷款的话,那么无论是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均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假设首付款实际上是用一方
私人财产支付的,而偿还贷款同样也使用了这一方的财物力量,那么这个房产便会视为仅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私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