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
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
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
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
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
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