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须向对方支付车辆修理所需的相关费用,这通常意味着先由其预先垫付所有维修款项以便进行车辆修复,之后再通过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从保险公司处进行理赔取回赔付款项。在涉及两辆车辆的交通事故中,如若其中任一方主体负有完全责任,那么该责任人所属的保险公司应负担起整个损失补偿的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对车辆理赔的处理流程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精确的损失计算与核定,故往往并不直接支付维修费用,而更可能要求责任人先行垫付修缮所需款项。在此之外,部分保险公司已纷纷推出特色服务,允许他们预先
赔偿预付款项以保障对手方顺利开展维修工作。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
受害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
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
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
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