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种做法也是被允许的。但当
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作关系时,便无法获得
失业救济金的帮助。这是由于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资格的条件之一便是员工并非自愿与雇主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如若劳动者主动终止其与企业间的
劳动合同,便并不满足上述情况,也意味着他们将无权申领失业救济金。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