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上列诸状况,即
未成年人名下的储蓄财富,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资产,实则需具体分析并视情况而定。当属特定条件下,
家庭成员或第三者明确赠与该未成年人及实际交付的财物,如此情况之下,上述储蓄并不归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仅仅是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未成年人之名存在于其个人账户之中,但未能实际赠与给子女,在此种情形下,此类财产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