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者并不能够领取
失业救济金。关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首先是在失业前,需按时参加当地的
失业保险计划,并且在过去的一年内,所供职公司及其个人都已经严格遵守了有关的参保与支付费用方面的规定;
其次,造成失业的原因不是由于本人主动放弃工作或其他
故意行为导致的情况;
最后一点,必须已经按照相关
法规程序进行过失业登记,同时也表达出了自己对于重新开始职业生活的强烈渴望。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均应该在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中止或解除时,立即向该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且明确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失业保险权益。这些企业还需要在供职人员离开之日起七天内,向当地的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相关的登记备案。对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一旦失去工作岗位,他们应当携带本单位开具的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文书,准时前往指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