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在审理
民事诉讼程序中对
被执行人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明文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
民事执行过程中,对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财产,其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查封、扣押动产类的财产,其查封期不能超过一年;而对于查封不动产出品以及冻结其他各类
财产权益的期限,则最长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