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兼职工作是否有义务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针对非全日制
劳动者而言,雇佣方只需为他们提供
社保中关于
工伤保险的部分,至于其他如
养老保险及
医疗保险,则可由员工个人自行缴纳。若在这类情况下,雇佣方可否为非全日制职工开设工伤保险,那么在出现
工伤事件时,该类员工仍将享有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
其次,非直接受雇于本单位的
劳务派遣职工:被派遣至别处的职工应当与其派遣部门协议订立
劳动合同,进而由派遣部门为该类职工缴付社会保险
税费;
然而,负责实际雇佣的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之办理社保。
再者,特殊
劳动关系员工又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对于公司内部的
停薪留职人员、尚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自愿
提前退休人员、下岗待聘人员以及因企业运营需要进行集中停产并长期休假的人员,应当将之视为劳动关系范畴,用人单位有权为他们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支付费用;
(2)若某劳动者已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了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到了
退休金,应当将之视为
劳务关系范畴,用人单位此时无需为其再开设任何社会保险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