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上的承诺具有与法律相关的约束力。从广义上来看,微信对话记录被视为电子数据的范畴,它是
证据种类的一种。对于涉及民事纷争的案件来说,这些充当确认特定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
类别主要包括网络聊天记录(如通过微信、QQ等通讯应用程序)、电子邮件、个人主页(博客)、微博、手机短讯以及依托于电子设备储存或传输的其他各类信息、录音资料及影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