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任何
触犯法律之行为,便无需承担被追查之责;然而一旦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涉嫌
违法行为,则有随时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风险,如讯问(
拘传)、
拘留、
批准逮捕乃至
羁押等等。其次,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切揭示
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之际,绝非轻易释放对方。因为释放之后,再次实施拘留的程序极为繁琐,此外还需顾及避免
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当事人毁灭
证据、
串供甚至
逃逸等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