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瞒着配偶举债,用以满足家庭日常需求者,应视为夫妻之共通负债;然而,若该笔借款超越日常生活所需范畴而衍生出的
债务,则应认定为特定一方
当事人的独自承担责任。然而,当债权方能用充足
证据证明此项债务是为了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支撑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面的共同意愿作出决定时,这部分债务应当被视为夫妻两人的共有责任。若是丈夫在借钱期间有意对配偶进行隐瞒行为,然后在借款事项确定后得到了配偶的认可和同意,那么这也应当被视作夫妻的共同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