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申请人所申报的
股权转让收益存在显著偏低状况且无正当解释说明时,主管税务部门有权核定该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同时,如申请人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其所持有的
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额,将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在此情况下,主管税务机构需依次采用净资产核算法、类比法及其他适当的方法对该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进行准确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