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频繁地发生迟到现象,雇主有权据此解除与其签署的
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
经济补偿,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务必注意的是,若员工仅是在个别场合下出现轻微的迟到行为,而雇主却因此做出解雇决定,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
非法行为。值得强调的是,迟到行为虽属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之一的情况,但仅需满足次数多、始终再犯此类条件即可。不然的话,受雇员工可依法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并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