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遭受
刑事犯罪侵犯并获得相应
刑事责任追究之同时,
受害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也应得到妥善保障与救济。然而,若已就当事方需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达成并实现相关民事判决或是通过调解解决,那便视作为该项法律义务已有效完成执行,从而无法再次以
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再次补偿。这便是由于遵循了著名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保障
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当受害者因法院所作出的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感到不满时,他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这是为了确保
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与机会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裁决进行审查与评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一旦过了这场有限的
上诉期限,除非存在法定条件符合启动再审的必要,否则法律将不再允许当事人发起新的
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涉及普通程序下的实践操作,如您有特别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更为全面深入的解释与建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