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任何合约都需要合同双方亲自签署后方可生效。
具体来说,对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1)若
当事人同意并自愿签署了非本人姓名的合同,此种行为并不影响其效力,但不应视为合法或合理之举;
(2)如果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姓名
签署合同,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权
代理以及对他人
姓名权的侵犯,涉及到法律责任;
(3)在合同上胡乱签署,既非自己真实姓名又非他人姓名,这种情形不仅使
合同无效,同时还可能涉嫌恶意磋商等
违法行为,如因此给对方造成
经济损失,则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
赔偿诉讼,大部分情况下,此类
诉讼请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
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