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带薪
年休假以及
病假作为两大类具有显著区别且彼此间存在明确界线的法定假期,从本质上加以区分。所谓年休假,即指任职人员在达成特定的服务年限之后,每年皆可享有保留正常工作薪资的持续性休息日;反观病假,它则主要针对员工由于非因
工伤所引起的病痛情况,企业应依照员工个人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其提供适当期限的医疗阶段抵达养护。具体的执行层面上,年休假既可由员工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实施处理,亦能够由企业依据生产效率、工作要求等因素,以个性化的方式自行调配员工安排。对于病假的行使,权力完全归属于员工自身,只要确实存在生病就诊的实情,依照公司既有的规章制度提交请假申请,那么企业就应该予以批准。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
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
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