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应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决策。在实施
证据收集过程中,经法定程序批准,
行政机关可采用抽样取证之方式。若证据有可能遭受毁灭或日后无法再获取之风险,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适当审批,可以考虑提前进行登记保存措施,且需在七天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策。在此规定期限内,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对相关证据进行销毁或转移。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