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看守所
拘留在第37个日夜之后,相关机构不会通知
家属前往引领回程。对于尚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规定的人员,将依法律规范予以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
在达到
拘留期限为37天后,亲属将获得来自于监管部门的通报。这也就意味着其已被正式
逮捕。
在执行逮捕之后,司法机关应有义务立即将被捕者转移至看守所以备审问。据现行法律规定,除非确实存在无法通知的实际困难外,应当在实施逮捕的24小时内,将逮捕的情况通知
当事人及家属。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