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
批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即刻终结。
依据法律条文之规,即使在检察院未予
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亦有权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而不受限禁。事实上,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检察机关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知之后,应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立即释放处理,并对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机关作出汇报说明。对于此等案件,若仍有必要进一步实施侦查措施以
收集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相应条件,则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