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企业应从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起算,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其上缴
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用人企业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
社保管理机关进行社保注册登记。之后,应对员工
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审核,确保符合办理社保卡的资格要求。在此基础之上,用人企业还须按月履行义务,全额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防止出现任何
拖欠或拖欠情况发生。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