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贷款方未能按约定归还相关款项时,
担保人并不一定有义务来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的
保证形式,需在依法通过特定法律程序之后,若贷款方依然无法偿还
债务,
债权人才有权追究担保人的偿还责任。
至于连带保证形式,自还款
期限届满起,债权人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贷款方或者担保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