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认真对待并予以解决的问题便是,乡级人民政府同样被列入了管理此类事项的权威机构之列。所谓的"
宅基地区位",系指农村的农户或其他个人将其视为住宅建设的基地所占用、以及在运用这套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所持有的一种权利.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宅基地区位的所有权实际上归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区位
纠纷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由土地管理部门
违法违规审批造成的宅基地区位纠纷;
2)未得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抑或是以
欺诈手段获取建房手续后进行用地建房活动,从而侵害了集体或
相邻关系人利益产生的纠纷;
3)争抢占据宅基地之外的集体闲置土地导致的纠纷;
4)建房的户主私自更换宅基地区位引发的纠纷;
5)房地产建设对相邻关系人利益造成的潜在影响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人许可,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共用宅基地区位导致的纠纷;
7)不能明确区分界址的宅基地区位,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