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下,在
拘留期间
家属和朋友仍然有可能前往探望。依照《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若要进行拘留场所会见,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
同时,拘留所内的警务人员也需对来访人士的相关证件、凭证进行严格查验,并负责填写《会见
被拘留人员登记表》,以便能够及时地为其提供会见安排服务。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