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并不纳入应出勤天数的计算范畴。所谓应出勤天数,即为去除法定节假日後的工作日总数量。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与应出勤天数相吻合,理应获取整月薪酬。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法定节假日不应被列入应出勤天数之中。
如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仍需工作,则须按照
三倍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且此三倍工资标准的计算基础应当为平常月份中
员工工资的日均水平。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