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立案之后多长时间会
传唤嫌疑人这个问题,并未时发出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
然而,警方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如认为呈请
逮捕某人或对其实施
拘留权利并不恰当,则可能通过传唤方式,将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城市、县区范围内的特定地点,或至其居住地以外,进行审问。此处应有特别说明,即传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标准,并且必须提供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警方签署的证明文件。如果警方在
侦查阶段认为必需对嫌疑人实行传唤,但嫌疑人却恶意拖延,警方有权直接实施拘留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呈请,以维护侦查活动的秩序和效率。
值得进一步指出,传唤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以及及时处理案件,因此,对于未经允许便拒绝接受传唤出庭的人士,司法机构有权根据调查或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采取拘捕等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嫌疑人必须出庭面对法官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