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担保人的
担保期限通常是根据相应贷款
合同条款所具体规定的;在
签订合同时如若未能详细规定担保期限的,则应按照笼统原则为主
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开始算起直到第六个整周年。
2、
债权人有权与保
证人就
保证期间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然而,任何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如若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叠至同一日期,将被视为未作任何约定。
另外,当缺乏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明确时,则必须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作为计算起点直到第六个整周年计为保证期间。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